宜昌市预防医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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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宜昌市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 0f YiChang缩写:YCPMA。

    第二条  本学会性质:宜昌市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预防医学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群众性、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市预防医学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崇尚医学道德,促进科技进步和预防医学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预防医学学术活动,促进预防疾病、科学生活的理念和预防医学知识、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服务;促进预防医学科学技术与生产相结合,促进预防医学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本会实施科教兴宜战略,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倡导自主创新、求实求绩,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单位是宜昌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功能型党支部,引领学会正确发展方向,激发学会活力,促进学会在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作用。

第七条  本会会址: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大连路3号,邮政编码443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预防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科研课题的探讨与科学考察活动,加强学科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编辑出版有关预防医学的综合性和专业性学术期刊、科普读物、书籍及科技信息资料;

   (三)为全市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地方病防治、爱国卫生和卫生管理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立法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接受市卫生健康委和有关部门委托的预防医学科技项目的论证和评价,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五)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开展预防医学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帮助会员和预防医学工作者不断增强预防为主观念,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六)普及预防医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预防医学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七)发现和推荐预防医学领域的优秀科技人才,推荐、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八)加强省内、国内、国际间预防医学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积极推广预防医学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新经验。向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中介服务,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经济实体。引导会员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为防病治病贡献才智;

(十)热心为会员服务,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预防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本会章程;

(二)遵纪守法,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主管医(技、护)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编辑以上及相当技术职称者;

2、获得医学硕士及以上学位者;

3、高等医药院校本科毕业,从事预防医学工作两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预防医学四年以上者;

4、非高等医药院校毕业,获得医师、技师、护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等职称工作三年以上者;

5、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有关卫生组织管理的干部和作出一定贡献的预防医学工作者。

(四)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凡县以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医疗卫生等机构;支持并积极参与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和有关学术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在会员管理系统内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会员单位由本会发给单位会员证。会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联络秘书,保持与学会办公室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每年可通过“会员管理系统”在线报名,免费参加所属社团组织的学术活动 5 次。

(八)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优先被推荐参加中华预防医学会和省预防医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学术会议和科学考察活动;

 (九)单位会员享有与社团联合举办活动的权利;

(十)单位会员享有推荐委员、理事、先进的权利;

(十一)单位会员享有社团给予信息咨询和学术支持的权利;

(十二)单位会员享有对所属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会长、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其他会员单位:2000元/年。个人会员:普通会员:60元/年,专科会员:400元/年。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在本会兼任的职务一并取消。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廷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理事会成员要体现老、中、青的梯队结构。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和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助筹措学术活动的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7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理财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学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本会终止之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11月22日宜昌市预防医学会第七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