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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中医药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3-12-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宜昌市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从事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产业、文化、管理等的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市中医药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学术民主,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学会精神,团结广大中医药和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坚持中西医并重,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和普及推广,努力为广大中医药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宜昌市卫生界学会办公室归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是宜昌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功能型党支部,引领学会正确发展方向,激发学会活力,促进学会在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作用。
第七条本会住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大连路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加强与其他卫生健康类社团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跨地区间的学术交流。组织重点课题研究和科学考察,促进中医药学术传承创新发展。
(二)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师承教育、科学普及,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
(三)对广大群众进行中医药学知识的普及与宣传。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期刊、科普读物、音像制品、学术著作及有关信息资料。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论证工作,组织中医药专家向政府建言献策,协助政府对中医药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或咨询。
(六)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开发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促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七)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
(八)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及学会工作者。
(九)承办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遵纪守法,有意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从事中医药相关工作,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普通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中医师、中药师及其以上技术职务人员,以及在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编辑、生产、经营部门取得相当职称者;
2.西医学习中医以及其他科技人员,取得医师以上相当职务,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有一定成绩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医疗、预防、卫生、教育、科研等有关管理工作者。
专科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并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者;
2.符合经本会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者。
单位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凡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以及医药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在会员管理系统内注册账号并自愿提出入会申请,系统审核批准;
(二)单位会员线下提交入会申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缴纳年度会费:会长、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其他会员单位:2000元/年。个人会员:普通会员:60元/年,专科会员:400元/年;
(四)会员管理系统为会员统一分配会员号。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所属社团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享有线上报名参加学术活动的权利;
4.向所属社团主办的通讯、信息期刊、学术类会议等投稿,免收稿件处理费。
5.享有参与各级、各类评先、评优的权利;
6.享有获取社团相关信息的权利;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专科会员
专科会员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参选所属社团专科分会委员的权利;
2.在申报学会科研课题立项、推荐为各类优秀科技人才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
3.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单位会员
1.与本会联合举办活动,通过本会协助开展中医药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2.优先向本会申请给予技术咨询和指导;
3.免费获得本会编印的相关资料;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按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四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兼任职务一并取消。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群众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助筹措学术活动的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8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本会按照《宜昌市卫生健康社团管理办法(暂行)》文件要求,设立专科分会并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学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6日宜昌市中医药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