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心理卫生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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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心理卫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宜昌市心理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宜昌市心理学、精神医学、心身医学、教育学、社会学工作者为主体,结合教育、卫生、民政、残联、司法、共青团和妇联等方面有关的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有关政策指导下,团结心理卫生工作者,开展心理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为促进心理卫生专业技术的繁荣与发展,宣传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减少相关心理疾病,提高人民心理健康水平,为促进宜昌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和“健康宜昌”建设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宜昌市卫生界学会办公室归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是宜昌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功能型党支部,引领学会正确发展方向,激发学会活力,促进学会在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作用。

第七条  本会住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大连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利用传媒、讲座等各种方式和渠道宣传普及心理卫生的科学知识。

(二)开展对心理卫生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学术探讨,以提高心理卫生工作者的理论水平;

(三)组织心理卫生的学习与学术交流活动,开展继续教育(包括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联系),增进和提高会员心理卫生工作的实践经验与学术水平;

(四)针对不同对象举办各种形式的心理咨询与心理辅导等服务活动;

(五)对心理卫生工作者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

(六)向党和政府反映心理卫生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推荐心理卫生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心理卫生领域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八)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遵纪守法,有意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毕业;

2.具备有相应从业资格,从事或热爱心理卫生有关学科的工作者;

3.其他科学技术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五)单位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具有一定心理卫生资质的专业人员、支持本会工作的医疗、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在会员管理系统内注册账号并自愿提出入会申请,系统审核批准;

(二)单位会员线下提交入会申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缴纳当年度会费:单位会员:1000元/年。个人会员:60元/年。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疑的权利;

(七)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按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六)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四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在本会兼任的职务一并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助筹措学术活动的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7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指定党建联系人,按要求做好协会会员有关党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学术、专业领域内有较高水平和较大影响;

(三)有从事本会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干劲,有为群众服务的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从事协会的正常工作;

(五)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选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人代表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全面领导本会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宜昌市卫生健康社团管理办法(暂行)》文件要求,设立专科分会并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政府购买服务;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核算及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或全体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登记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其他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