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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卫生经济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3-10-09
宜昌市卫生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宜昌市卫生经济学会。英文译名YiChang
Health Economics Association。缩写YHE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市从事卫生经济管理、科研、教学工作的卫生经济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团结广大卫生经济工作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推进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学术实践和学术推广,为我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宜昌市民政局。本会归口于宜昌市卫生界学会办公室统一管理,接受宜昌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有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功能性党支部,引领学会正确发展方向,激发学会活力,促进学会在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作用。
第七条本会的住所:宜昌市西陵区大连路3号,邮编:443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卫生经济管理知识,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
(二)培训卫生经济、管理人才,举办卫生经济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调查研究和学术课题探讨,普及提高卫生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知识。
(三)承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和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单位委托的咨询、培训任务,向有关部门反映卫生经济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
{C}第三章{C}会员
第九条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本会章程;
(二)遵纪守法,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卫生经济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从事卫生经济、卫生管理及相关专业的理论研究人员、实际工作者和行政管理人员;
(四)自愿参加本会活动,与卫生经济有关的大中专院校的经济研究人员、科技人员、医学教育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在会员管理系统内注册账号并自愿提出申请;
(二)单位会员线下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会员管理系统统一分配会员号。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单位会员可与本会联合举办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学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四条会员若无故不按时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在本会兼任的职务一并取消。
第十五条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群众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移交上级部门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助筹措学术活动的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7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党支部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二条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卫生经济领域或某专业内有较大影响,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学会日常事务;在受会长委托时,代表学会参加有关的会议和活动;受委托的副会长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通过。协助会长完成职责内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通过;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按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标准:会长、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其他会员单位:2000元/年。个人会员:普通会员:60元/年。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学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23年9月22日宜昌市卫生经济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